10月31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2条,包括项目谋划、项目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内容。《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资源配置三个“不得”
《办法》适用于全市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办法》明确,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风电项目执行核准管理。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执行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电网承载能力加快推进。
在项目谋划方面,《办法》明确,新能源发展规划,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各县(市)区共同开展。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申报实行逐级审核,市、县两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审,并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
在资源配置方面,《办法》明确三个“不得”,即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未经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开发协议;违反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不得参与竞配或经发现后取消竞配资格,包括存在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的,为获取新能源资源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恶意竞争的,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六种情形。
鼓励企业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在项目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新能源项目须进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申报,但市、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违反程序先行备案或违规核准。新能源项目建设要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同时,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不得以特许经营等方式控制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禁止政府部门指令性安排项目业主。昆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加快推进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序推进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
《办法》明确,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在建设期间不得非法转让、倒卖立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全容量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等重要内容。对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光伏项目,经提醒后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应当移除备案信息,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整改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仍未建成的,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
此外,电网企业应结合昆明市新能源发展需要,实现新能源项目应并尽并。
严禁签约前擅自承诺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办法》明确,不得强制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企业援建、以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承诺使用本地光伏设备等增加企业非技术开发成本。招商引资部门严禁签约前擅自向企业承诺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和具体项目。
签订投资协议时,确保协议内容切实可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变通。
在监督管理方面,各县(市)区应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全过程接受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与项目业主签订廉政合同。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干预和插手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首席记者 廖兴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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