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就一起水污染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开展磋商,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办案机关受邀参与磋商并发表法律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昆明市首例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件。
“如果能在磋商阶段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下来,民事赔偿部分就不用进入诉讼程序,既化解了社会矛盾,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官渡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张承韬介绍,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办理中,秉持“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原则,磋商主要针对民事赔偿问题,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并行不悖,“但积极主动的赔偿态度可以作为刑事方面认罪悔罪的一个参考。”
今年9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基坑内的一处生活污水管网破裂,导致基坑内积存污水,该公司为便于施工,使用3台移动抽水泵将基坑内的积水直接抽排至姚安河河道内,该河道为入滇河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已抽排的污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违法排入姚安河内的污水COD、氨氮、总磷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水标准7.33倍、6.8倍、9.2倍。
随后,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并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适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生态损害的赔偿问题与企业进行磋商,官渡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受邀参与磋商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磋商会上,在官渡检察院的见证下,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的环境损害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后果的评估鉴定结果进行举证,违法企业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赔偿意愿。基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在追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同时,与会各方指导企业形成生态修复计划,对企业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了量化。
“除了财产性赔偿,违法企业还愿意对施工范围内破损的市政管网进行修复,对自己正在施工的工程进行完善,确保污染损害不会再次发生。同时他们愿意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开展普法宣传。磋商的效果非常好。”张承韬介绍,今年10月10日,昆明市印发施行《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后,有职责的政府机构完成了生态环境调查、赔偿鉴定评估,确定了损害修复方案等以后,须要开展磋商会。检察机关要为磋商提供司法保障。“新规实施以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民事赔偿中,磋商在公益诉讼程序前由‘可选项’变成了‘必选项’。”
张承韬认为,以硬性的规定确保检察机关参与到磋商过程中来,可以充分保障各方的程序性、实体性权益,同时通过协商可以允许责任人在可行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赔偿方式,以最快的方式修复环境,让社会公共利益最快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需要赔偿的金额也很高,诉前磋商给了他们‘喘一口气’的时间,可以保障企业在承担责任的同时继续经营存续,从另一个方面理解,这也是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举措。”(记者 辛亚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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